这只是徐中舒这段韶光奔波劳累的一个剪影。
他前不久刚来过上海,随后直至1937年初,他多次来回于宁沪间,更兼邮传通电无数,真可谓是“孔席不暖,墨突不黔”。
实在都因了一桩事体,便是为成立不久的国立中心博物院预备处商购海上著名藏家刘体智晦之的善斋青铜重器。

刘体智(1897—1962,字晦之,又作惠之、慧之),安徽庐江人,晚号“善斋”。
曾任晚清户部郎中,大清银行安徽总办,中实银行上海分行总经理。

容庚:“为国家计,当拔其尤而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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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博院预备处经蔡元培倡议,1933年4月在南京成立,从属国民政府教诲部,由傅斯年担当预备处主任。
预备中的中博院下设自然、工艺、人文三馆,自然馆主任为实业部地质调查所所长翁文灏,工艺馆主任为中研院工程研究所所长周仁,人文馆主任则延请中研院史语所副所长、考古组主任李济兼任。
不久,傅斯年辞却预备处主任一职,乃由李济继任。
根据《国立中心博物院预备处组织条例》,该院与中研院属互助关系,但以主事者多为中研院尤其是史语所的事情职员,故而两家机构时常协作运行。
徐中舒本身在史语所任职,而出差为中博院征集藏品着力,其缘故在此。

培植中的中博院

选自谭旦冏《中心博物院廿五年之经由》

晚清民国是中国文物大规模外流的期间。
各种外来势力趁我各项制度未能完备之机,挟其经济、军事实力,深入大江南北、运河东西,极尽讹诈打单之能事,而海内私售古物的愚氓和保管不力的大员,比比皆是,嗜财如命的古董商贩无孔不入,于是数千年声教文明竟遭涂炭,古物为外敌内鬼席卷席卷而去者,更仆数之未可终。
二三故家巨室,虽知文物可宝贵,亦无力与荒年浊世相抗争,所藏每每星散。
民国初年人所忧虑之“碧眼高鼻者富而好古,日以收吾古物为事,恐不十数年而吾精华尽去”,正日益成为现实。
正如1936年11月28日中博院预备处为购买善斋藏器而提交给教诲部的呈文中所说:

查近年出土之殷周彝器,大部分流落国外,其数量之大,殊堪惊异。
国家宝器,失落之于他乡,文化之丢失至足痛惜。
至于海内之收藏家,尚持有不少此项器物。
不幸出国之事,有加无已,如不早为设法,恐并此余存亦复不存。
既与职院将来之奇迹有所不便,尤为国家之大丢失。

非仅公家所见如此,有识之士于此莫不心急如焚。
就在同月12日,燕京大学教授容庚写信给徐中舒,略云“善斋器久已出售,弟闻十二钟一卣归于日而一急,沈子簋盖归比而再急,……鸮尊、牺尊、隹壶爵出国更早”,并力劝国立机构能筹款收购刘体智的收藏,以为国家留住宝贵遗产。

正常运行的国家博物馆理应具备强大的藏品征集功能,享有政府保障的相应程序。
正如徐坚在《名山:作为思想史的早期中国博物馆史》一书中强调的那样,“国家博物馆的征集能力并不依赖极具个人魅力的博物馆人,而是依赖其在整体性的官僚系统编制中的地位,乃至可能通过立法形式实现”。
民国期间也的确制订有干系法律条文,1930年颁布的《古物保存法》及其《施行细则》即是明证。

《古物保存法》提出了成立中心古物保管委员会的哀求,接下来不但明确规定“埋藏地下及由地下暴露地面之古物概归国有”,而且哀求“私有之主要古物应向地方主管行政官署登记”,“不得转移于外人,违者没收其古物,不能没收者追缴其价额”。
该法紧张是为防止文物外流而设,故规定“古物之流利以海内为限”,而对私藏古物登记与流利的规定,无疑意在强化国家在文物保存领域的绝对支配地位,果能严格照此实行,则非但于全国文物可以摸清家底,公立博物馆机构的藏品来源也能有效拓展。
不过,受限于国民政府的管理能力,《古物保存法》的落实情形不容乐不雅观。
在1933年4月至1935年10月的《事情报告》中,中博院预备处截至1935年10月以前的事情,涉及藏品征集或“国有古物之保管”者,除吸收原北平古物陈设所旧藏及以34000元购买福建藏家何遂的绘园古物外,仅依照《古物保存法》将甘肃新出土之数件新莽权衡移交到院而已。
可见,《古物保存法》对征集事情的浸染乏善可陈,中博院预备处购置藏品的进度始终较为缓慢。

1935年4月9日颁发的第一号采纳古物执照

首张执照的申请人:蔡元培

实际卖力第一次“有照”发掘的领队:梁思永

首届监察委员:董作宾

来源:台湾“中研院”史语所傅斯年图书馆

http://ndaip.sinica.edu.tw/content.jsp?option_id=2441&index_info_id=7764

就学理而言,《古物保存法》条文也有嫌粗犷,李济就曾指出行政机关对“古物”这一核心观点缺少“一种更精密的界说”,因此在实际中势难操作,尤其引起了上海古玩出口业的反弹。
1935年5月,中心古物保管委员会曾经向行政院递交了《暂定古物之范围及种类草案》《古物之范围及种类草案解释书》两份文件对此予以解释。
这两份文件的审核者即包括李济在内,此外还有叶恭绰、董作宾、蒋复璁、朱希祖、黄文弼、滕固等人,但终极未获行政院公布。
可见在当时的情形下,界定“古物”观点并非易事。
如单就预期目标剖析,则《古物保存法》及《施行细则》存心不可谓不善,个中还设有由中心古物保管委员会补助私有古物修复的条款,可惜置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这些规定都显得有些一厢宁愿。
中心古物保管委员会也曾呈请内务部转函外交部通令驻外使馆调查流出国外的古物,可惜奏效甚微。
国民政府实在尚未具备贯彻实行的能力,《古物保存法》不免流为空文,《施行细则》中所云私有古物之登记“须照录原声请书连同古物照片一并附送”,“应登记而不登记者,得按其情节之轻重施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之罚款,并责令古物所有人补行登记”,恐皆无法落实,而禁绝文物出国的效力更无从谈起。
1936年10月6日,容庚给傅斯年写信慨叹:“一纸《保存古物令》何济于事!
”他坦陈“善斋所藏必不能守”,力劝傅斯年“为国家计,当拔其尤而保存之”。
到头来,保存古物,还要靠人。

徐中舒:“让归公家,较私人收藏为得计”

1936年4月15日,中心博物院预备处理事会成立,公推蔡元培为理事长,傅斯年为理事会秘书。
身兼中研院院长、中博院预备处理事长的蔡元培,实在早对善斋所藏佳构颇为上心。
就在中博院预备处成立确当月14日,他致函与刘家有来往的叶恭绰,谈到:“寓居上海之江西刘晦之君(体智)藏古物甚多。
二十年秋,徐中舒、容庚、商承祚三君,曾遍见之,徐君且就其新购之编钟十二事,作《

氏编钟图解》,经研究院史语所刊行。
惟弟近接刘半农君函,谓风闻刘氏有出售此钟之说,属弟发起国府,由政府倍价购入(刘氏售得时费一万元)。
但此事未可唐突。
万一刘氏家况尚裕,并无出售之意,而我等公然发起收买,殊欠妥当。
如师长西席素识刘君,或有朋侪与刘氏相识者请先为一探,何如?”可惜氏编钟终极没能留存海内,而此信流露出来的人情练达,却使我们不由得不承认蔡氏正是那种“极具个人魅力的博物馆人”。
正是以蔡元培为首的中博院卖力诸公对海内藏家长期以来的密切关注,为善斋铜器入藏中博院供应了机会。

中心博物院理事会

《东方杂志》第33卷第9期

居中者为蔡元培,左一为李济,左五为傅斯年

预备处期间的中博院仍处于创设阶段,整体事情分为组织机关、建筑馆舍、购置藏品以及学术互助四部分,充足馆藏虽然主要,但尚非最紧迫之事。
根据李济1941年10月所作《国立中心博物院预备处九年来预备经由简要报告》中的回顾,全面抗战爆发以前,中博院预备处真正购买藏品的举措仅有三次,分别涉及何叙绘园、容庚颂斋和刘氏善斋,而前两项花销仅为收购刘氏所藏铜器用度的一半,可见善斋铜器入藏中博院,乃其最紧张事情之一。
该报告记载:“庐江刘氏善斋为海内收藏名家,经收各器,除一部转让他人外,其留存各品颇多名贵者,经议价以七万元转让本院百余件,个中夨令尊一件,经出国而复回,尤为宝贝。

针对善斋藏品的这次交易,非但中博院方面非常积极,收藏人刘体智也亟欲成交,而且双方就“古物归公”这一点,见地颇为投契。
在当时,秉持“古物归公”理念的知识人并非孤例,像罗振玉这样的老派,也曾有言曰:“鄙意归之私人,不若归公共阅览也。
”傅斯年给冲在第一线的徐中舒出谋划策,时时以“对得起公家”为念,给刘体智写信,更暴露心迹:“弟等做事公家,惟一志愿,为海内好器佳构,尽为国有,历年奔忙,颇有所成。
师长西席必引为同道也。
”徐中舒向傅斯年报告刘体智表态说“公家事,什么都好商量”,在写给中博院预备处诸公的信中,刘氏也几次再三流传宣传所藏“得归公家宝藏,窃喜物之得所”、“由公家给价,收回保存,不胜荣幸之至”,进而畅想“异日博物院中得与贵院其他宝贵之物一屋陈设,使四方好古之士得资研究,嘉惠士林,至匪浅鲜”,并阿谀傅斯年“在师长西席为国宣劳,而弟亦得与有荣施,何胜荣幸之至”!
徐中舒曾劝容庚说“最好宜收归公有”、“尊藏能让归公家,自较私人收藏为得计”,并表彰刘体智“极盼所藏能收归公有”。
容庚也劝傅斯年多多“为公家购取”,并向刘体智现身说法:“拙著《颂斋吉金图录》所收,十九归于中心博物院;这次《续录》成,仍冀归之公家也。
”只管容庚自己也冀望善斋佳构,但还是极力匆匆成中博院预备处购藏之举,实无与公家争购之意。
他还开导刘体智说:“足下一掷百万曾不恡情,则留此区区古物以归公家,异日指示告人:‘此余四十年来心力之所聚者’,亦一佳话。
”从刘体智给傅斯年等人的回答看,容庚这番话的确说到了刘体智心田里,也恰是以,他在1936年夏间将自藏32件青铜器售归中博院预备处之举,就适可而止成了善斋铜器入藏中博院的前奏。

1937年1月12日刘体智致傅斯年

孟真师长西席阁下:昨复一缄,谅先达览。
顷裘子元君来取夨尊,又奉手书,并酬厚值,收到敬谢。
遥维新春集祜,动止多绥为颂。
弟网络古物,至今卅余年,其间历次迁移,至感累赘,早有脱手之意,终以聚拢匪易,更无有能宝之者,致迟迟未果。
兹承诸公不弃,购归公有,公谊私情,心感不尽,敢不竭诚以告。
现在所余之物,共分七部……

1937年1月30日容庚致刘体智

晦之师长西席:手书敬悉。
博物院筹款不易,此时恐已成强弩之末,虽明知尊藏不贵,亦徒唤奈何!
真伪问题尚在其次,足下既非求财,何不少缓须臾,勿落估人手,徐图办法,若以值不值之言反激足下,以急于出脱,则殊非弟等之本意。
……弟素不喜大言,故不敢以不可知之情奉闻,至劳企望。
然足下一掷百万曾不吝情,则留此区区古物以归公家,异日指示告人:“此余四十年来心力之所聚者”,亦一佳话。
……

选自《小校经阁遗芬》(中西书局,2018)

即便存在共识,商购过程也实难一挥而就,详细细节仍待反复沟通。
这一方面是由于中博院属国立机构,方案一事,须经谈论,绝非某某人的一言堂;另一方面,买卖双方首次打仗,是否能够皆大欢畅,还得一步步试探。

容庚事先极欲匆匆成其事,推心置腹写信给中博院诸公:“弟知晦之实有妥协之心,兄等犹不能接管,此亦无法耳”,“弟主见少购,每类抽取一二佳构,不要说可以减让,纵然照他原价,也对得住公家。
黄伯川劝于思泊合伙购买,必可赢利。
可知此一批器,非价钱公道不公道问题,乃能不能筹款问题。
如实不能筹款,只得听其流转,而兄等已尽呼号奔忙之责矣。
”虽然容庚已讲明刘体智的诚意,但为公家事最负责的傅斯年仍不放心,依然忙得不亦乐乎。
就像徐中舒替傅斯年解脱的那样,既承认“孟真为公家购物特殊负责”,又坦言“为公家购物,人多口杂,况须设法张罗款项,其难可知”,同时还担心如果刘氏索价过高,则傅、李等人恐艰于筹款,则此事必难成交。
以是,直接与刘体智交手的徐中舒特殊小心。
他曾在五年前到刘府参不雅观过善斋藏品,但与刘体智不算熟稔,因此还要时时时从容庚那里打探,以便面见刘氏时争取主动。
徐中舒通过信件、电报,每天一次乃至几次将夹杂着刘氏口述和他自己总结剖析的“前方战况”申报请示给傅李等人,他还画出来一份刘府客厅铜器摆放位置的草图,供中博院参考。
当时刘体智鉴于战事切近亲近,乃将藏品分置各处,应哀求列出其目,并注明藏地、价格。
中博院诸公对这些材料反复研读,并广参见地。
傅斯年在南京,非但要说服理事会表决决议,更要努力方案款项,还不断给徐中舒出谋划策,想方设法规避公家亏损的风险。

徐中舒还画出一份刘府客厅铜器摆放位置的草图,供中博院参考

善斋铜器选购草目

选自《小校经阁遗芬》

终极,中博院预备处“大大不易”地从建筑费中垫支6万元,再由日常经费中拿出5000元,史语所支持5000元,凑足7万元用以购买善斋藏器。
在中博院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上,由出席理事全体赞许购买之事,并以得其精华、代价廉允为原则。
至其细节,则根据李济、傅斯年11月26日开出之“末了条件”,经与刘体智协商,为:一、末了一单上之五十件,须夨令尊在内,外送二十件(由刘体智定夺,但选择时徐中舒得参见地),俾符原谈七十件之数,计价6万元。
二、原单上度量衡全部,外加四五件兵器,计价1万元。
三、中博院本哀求拓本、瓦器、年号镜子以外之镜子全送,后改为拓本、瓦器全送,古镜赠予多少以为标本。

而在“末了”之后,除上述第三项外,中博院预备处共从刘体智处得到107件藏品,故而徐中舒不由得向傅斯年感叹:“此番所得,原已超过吾等初望。
”傅斯年也说:“善斋大送特送,总算豪迈之至,亦因吾等先把实情说在头里,无讲价之态,故凡事可以彼此相知也。
”刘体智不但颇费周折从美国追回了正在出售的夨令尊,而且将中博院哀求额外赠予的二十件增加至五十件,许可徐中舒“任选”,乃至让徐中舒“不忍再行强求”,实在当得起“大送特送”的评价。
经此一番交道,徐中舒评价刘体智,以为“为人实极精明,当高兴处绝无留难”,傅斯年也跟徐说:“刘是高兴人,其高兴之程度,远在弟所遇统统收藏家之上。
”他们都非常清楚,这批藏品的时价当在10万元以上,刘体智的确并非齐心专心求财了。
远在北平的容庚知道结果后,评论道:“闻善斋拓本及彝器均归公家,至为喜慰。
……这次所得如零散网络,其价必较多,为博物馆计,不可谓非一绝好机会也。
”李济、傅斯年在专函向刘体智致谢的同时,禁不住对他们自己在纷乱时局之下,仍竭力为公家办事的艰辛生出一番感慨:

国家多故,世业困难,吾即是此时奔忙呼号,冀为公家存其宝器,犹不免时以多谋鲜成为虑。
今事承师长西席谅其微诚,捐其宝藏,虽七万之数在吾等已为其所难,在师长西席实多所捐躯,重以全类之赠、多量之锡,固为将来之中心博物院生色甚大,不特弟等二人感谢,即敝院理事诸公自蔡孑民师长西席以下亦无不欣佩也!

成交之后,事必躬亲的傅斯年仍有干系庶务要处理,一是谋划所购藏品尤其是瓦陶器的运输问题,一是为善斋所余藏品探求买家,毕竟,在交易期间,中博院即已屡次向刘体智表示“至于其他类项,弟等自当竭力为师长西席绍介于公家”。

夨令尊

选自《殷周金文暨青铜器资料库》

来源:文汇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