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结合裁判文书网公示的5份讯断[1]、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官网公示的2份惩罚文书[2]及1则公告[3],对骗取出口退税各主体的任务认定及涉及的行政司法、刑事法律实务要点进行剖析,以飨读者。
一、该案各主体刑事及行政任务深究情形
(一)出口企业:由税务机关作出处理惩罚,干系职员作为刑案证人,未被深究刑事任务
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稽查,对两家出口企业定性骗取出口退税,对航天长城公司作出追缴税款1191.65万元,未退税款6350.81万元不予退税,停滞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的行政处理惩罚;对新兴铸管资源公司作出追缴税款11892.96万元,未退税款5368.16万元不予退税,停滞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的行政处理惩罚。
两则税务文书对违法事实内容未作公示,在北京市三中院公示的5份刑事讯断书中,两家公司的业务卖力人均作为证人由侦查机关网络了证人证言,反响出两家公司未被深究刑事任务。
(二)五名从犯:各环节参与职员,被判处5年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1、王某:上游生产企业车间卖力人,有期徒刑五年,罚金50万元
王某为正犯张某支属,受张某指派在上游多家公司从事出口产品的生产,参与报告退税5200余万元,已退税款2000余万元,针对辩解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王某主不雅观上存在与他人共谋,客不雅观上合营履行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犯罪行为”的辩解见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受张某等人的指派在多家公司从事出口产品的生产,且每家公司均生产经营韶光不长,对与生产的出口产品加工流程大略、工艺粗糙、根本不具备所流传宣传的功能等情形具有明确的认知,鉴于其系从犯且部分犯罪未遂,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50万元。
2、叶某:上游生产企业工艺卖力人,有期徒刑五年,罚金50万元
参与报告退税公民币10100余万元,已退税款公民币3100余万元,干系辩解见地及法院审理见地同上。
3、滕某:购买原材料、转账收款等,有期徒刑五年半,罚金60万元
滕某卖力骗取出口退税链条上购买原材料、生产、发卖等环节的转账、收款等。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明滕某主不雅观上明知张某等人虚增产品代价、按照出口退税政策配置产品的金属含量等情形,客不雅观上按照张某的指示卖力骗税链条上多环节的转账、资金调配等事情,被告人的上述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处有期徒刑五年半,罚金60万元。
4、邵某:详细地位浸染讯断书中描写简单,有期徒刑五年两个月,罚金60万元
参与报告出口退税11000余万元,已退税款4100余万元。
5、王某2:参与虚开拓票、订立条约,有期徒刑五年,罚金50万元
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王某2伙同张某、杨某(均另案处理),利用上游生产公司,以生产高性能导线产品为名,采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干系出口企业订立虚假购销条约的手段,将产品出口至张某等人实际掌握的喷鼻香港公司。后出口企业报告退税金额共计公民币3331余万元,实际完成退税金额共计公民币2090余万元。
(三)正犯杨某:设置全链条职员,设立/吸引上游企业生产产品、实控境外公司接货付汇、利用国企作为平台办理退税,被判处无期徒刑
杨某外逃至吉尔吉斯斯坦后,经由办案机关网络证据链条,提出引渡哀求,于2021年4月被押解返国,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的宣布显示,杨某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二、案例评析:各主体任务如何认定
(一)出口企业主不雅观上无骗税故意,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结合本案讯断及公开新闻信息,两家公司均为国有企业,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垫付退税款,且相较于民企退税审核周期更快,因而被利用作为退税平台。
根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法释[2002]30号)第六条规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许可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惩罚。
从立项上,业务开展经公司高层会颠末议定定。从业务流程上,上游企业和外商均由杨某指定,条约内容均按照张某或杨某的订单哀求,填写数量和品名,两家出口企业根据垫付退税款资金占用周期估算利息作为利润制订参考,确定采购价和发卖价。从货色运输上,由上游厂家将货色发送至出口企业指定都城机场仓库,外商付汇后向上游公司结算货款。
上述流程中,无证据显示出口企业主不雅观上明知杨某意欲骗税,两企业业务流程审批均按照公司哀求进行,对杨某张某主不雅观上有骗税故意不知情,两家公司同属国有企业,所获利益均归属于企业而非个人,不能证明干系职员主不雅观上有放任或积极追求瓜分骗取税款故意,故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二)出口企业未本色参与经营而以自营名义报告退税,要受到处理惩罚
根据财税[2012]39号文第七条、国税发[2006]24号文第二条规定,企业未本色参与经营但仍以自营名义报告出口退税、既签订代理协议又签订购销协议、在协议中约定不承担产品质量风险、不承担无法退税及外商不能付汇风险等环境的,均属于税法所严厉禁止行为,紧张任务类型包括:
1、已退税款予以追缴,未退税款不再办理。
2、出口商品不适用退税及免税政策,视同内销货色征税。
3、罚款、停滞出口退税权。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行政惩罚,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停滞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
本案中两出口企业存在对出口商品未进行严格工艺考验,未对全部报关出口货色开箱验货,货色的购销均由企业之外的第三人指定,故税务机关仍旧认为两家公司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的行政违法行为,并予以停息办理出口退税权两年的行政惩罚。
(三)以参与环节退税额并结合主不雅观方面对从犯定罪量刑
本案已公示讯断中,从犯辩解人均提出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主不雅观上存在于他人共谋,客不雅观上合营履行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犯罪行为”的辩解见地,但未列示详细论证过程。讯断书对如何推定被告人具备犯罪间接故意进行了回应。例如通过被告人对生产产品不具备流传宣传功能有明确认知、以铝线换银线高报货值、将白银含量恰好设置在退税哀求比例之下等环境,认定各从犯具有放任骗税行为发生的间接故意,对其参与韶光段、参与业务对应退税额承担刑事任务。
三、案例引申
(一)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税警联合侦查取证脉络
案发:经汇总整理本案全部文书、公开宣布新闻信息,本案案发源于2017年6月北京海关对企业出口的个中一批次产品的查扣,查扣剖析后认定产品存在非常,涉嫌高报出口价格、将不能退税货色经生产加工后伪装为可以退税货色,涉嫌骗取出口退税,随即将线索移交至北京市税务稽查部门。
税务稽查先行:出口退税违法案件中,主查机关一样平常为出口退税企业所属税务局稽查局,以出口企业报告退税干系资料、单证作为初步线索调查,由稽查局先行向企业下发检讨关照书,调取企业账簿资料、对干系业务职员制作讯问笔录等,对案件作出初步研判。本案中,北京市税务稽查部门集中研判后创造的业务疑点包括:产品出口舍近求远,货色在江苏、云南等南方地区生产后,空运至都城机场再出口,不合常理;出口企业进销倒挂,即便算上退税,毛利润也仅约为1%,远低于正常自营出口业务的利润率。
税警联合取证:出口退税案件中除公安、税务局外,还会有海关及公民银行参与,成立专案组,奔赴至上游开票企业、报关行、货运代理公司等外调取证,通过公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和其他金融机构调取涉案企业和个人银行账户信息,查证剖析资金交易流水。
公安备案并逐步收网:根据取证链条完善情形由公安逐步备案、采纳逼迫方法,本案中,除个中一名从犯为自首外,别的职员落网韶光均不相同。
税务移交资料、公安移送起诉:税务机关将网络证据资料、税务稽查报告等税务文书移交公安,公安机关网络从税务、银行、海关等部门调取的全部证据资料,结合对干系职员的侦查讯问/扣问笔录,形成证据链制作《起诉见地书》,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
(二)时限长、分案处理在主体浩瀚的涉税刑案中较为普遍
本案从2017年6月海关查扣货色后下发违法线索,至2022年12月杨某一审判决下达,已历时5年。5名从犯的讯断作出也在2021年7月至9月,距本案税务稽查备案也长达4年。涉出口退税案件由于主体浩瀚,办案机关每每须要根据报关单正查或倒查,实现从货色生产到退税成功的证据链条清晰、完全、相互印证,所需办案韶光较长。由于刑事法律与行政司法对取证程序规范性、证明标准哀求不同,在税务稽查之外,叠加侦查及补充侦查时限,从税务备案到一审判决下达长达三四年韶光在涉税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
此外,本案1名正犯、5名从犯全部分案处理,就从犯而言,因各从犯所参与的环节不同,卖力对接的上游企业也各不相同,故分案处理。涉税刑事案件中,当业务链条涉及主体浩瀚时,每一主体主不雅观方面环境均可能有不同,为避免同案不同判,提高办案效率,将各个环节主体、开票方与受票方、每一受票方分案处理的做法,较为常见。
(三)税务稽查及税务文书证据对骗税刑案影响重大
本案反响出的涉税行刑衔接程序,税务稽查、税务文书对涉税刑案的关键浸染问题极具代表性。本案案发于海关线索移交,经长达三年的税务稽查程序之后,又被税警联合办案取证,终极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这在涉税刑事案件尤其是疑难繁芜的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查处中较为普遍。
骗税刑案中,购销条约、出入库凭据、记账凭据、发票、航空运单、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汇总报告表、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客不雅观证据资料一样平常都来源于税务稽查取证程序。出口退税税额、进项发票取得数额、采购付款金额、出口收汇金额、各项客不雅观数据的匹配对应一样平常也来源于稽查局的梳理确认,也便是说终极认定各个犯罪主体对多少退税款金额承担刑事任务,大多依据税务稽查统计的各项数据表确认。
税务文书包括如本案中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关于某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的认定》,部分案件中的《税务稽查报告》《涉嫌犯罪案件情形调查报告》《核实情形报告》《资金回流一览表》等税务文书类证据,更成为确定终极各主体定罪量刑依据的核心证据。
我们代理的某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中,直至第二次开庭,公诉机关补充提交了税务机关出具的《调查情形报告》,以调查情形报告作为证据填补取证链条断裂问题。案件经抗诉发回重审后,稽查局重新启动因刑事案件进程终真个稽查程序,对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情形重新梳理客不雅观证据资料、制作讯问笔录,待移交侦查机关。上述环境一方面由于出口退税相较于虚开案件更为繁芜,法律机关无专门的税务侦查及审判部门,通过税警联合办案的办法有利于提高侦查效率,另一方面是由于关涉到属于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的问题上,税务机关如处于客不雅观公道态度环境下,也能作出更为专业的判断。
(四)对从犯定罪量刑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主不雅观上明知或应知行为会导致骗税结果发生
从骗取出口退税共同犯罪案例来看,从犯大多只参与个中部分乃至极为单一环节,例如只卖力代表供货方与出口企业联系对接开具发票、签订条约,包括如本案中卖力上游企业车间产品生产等,各从犯即便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骗税结果的发生,但对付货值、出口退税金额也可能完备缺少认知。
为避免违背罪过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导致更主要浸染、地位的人因对应退税金额少而刑罚更轻,在骗税刑案中,从犯的认定应该更加关注主不雅观方面的认定。如无直接证据(包括当事人供述、其他能够相互印证的证言等)表明从犯对骗取出口退税有认知,或对其行为会导致骗取出口退税发生有认知,办案机关则须要结合其他证据来推定当事人是否具有主不雅观故意,应该结合犯罪嫌疑人的执业经历、从业年限、是否具有预见犯罪行为发生的能力等情形综合剖断。主不雅观故意的推定应该许可当事人和辩解人提出其他可能性加以辩驳,并由公诉方承担进一步回嘴的证明任务,以此达到打消合理疑惑的证明标准。如本案中,应结合各名从犯专业、学历、从业经历、入行韶光等判断各从犯是否确实对自身行为会导致骗取出口退税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或足以预见。如却无充分证明能够证明的,不应对“从犯”定罪。
小结:
企业应该重点关注和妥善应对税务稽查程序,税务稽查程序形成的证据资料、结论对刑事案件险些有决定性影响。此外,退税链条涉及的各个主体应根据自身发挥的地位浸染、主不雅观方面情形,判断是否应争取分案处理。出口企业应提高风险意识,看重出口业务各流程环节的规范性,本案中两家出口企业作为国有企业,其业务立项审批流程、条约签订流程、付款开票流程均有OA系统审批留痕,事情职员也未收受贿赂,因而打消了刑事任务风险。作为民企,应关注“假自营、真代理”引发的行政刑事任务风险。从办案机关角度,应打通税法与刑法及干系法律阐明沟通桥梁,区分行刑任务界线,案件违法但不犯罪的,交由税务机关追缴出口退税款、予以停权惩罚即可。
注释:
[1] 5份讯断文书号为:(2021)京03刑初28号、(2021)京03刑初29号、(2021)京03刑初36号、(2021)京03刑初58号、(2021)京03刑初58号。
[2]拜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官网: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office/jsp/zdsswfaj/wwquery.jsp
[3] 拜会国家税务总局官网: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c102025/c5183874/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