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
米拓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见鸿攀公司运营的网站利用了MetInfo企业网站管理系统,未保留《终极用户容许协议》哀求保留的米拓公司版权标识和链接,构成侵权,哀求赔偿经济丢失并赔罪道歉。
鸿攀公司抗辩称,涉案软件来源于第三方,具有合法来源,并向法院提交了其在淘宝网上以成交价10元购买的“企业网站成品源码全站SEO静态中英双语PHP+WAP网站模板待后台98”产品的证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鸿攀公司称其所运营的网站利用的软件来源于淘宝网上所购买的源代码,但未举证证明该所购买的代码与本案被诉侵权软件的代码相同等,且淘宝网络所购买的软件代码从其发卖渠道、成交价格均与正常的软件容许交易不符,鸿攀公司具有主不雅观差错,应自行承担赔偿任务。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鸿攀公司称其利用的软件来源于网上购买的源代码,但鸿攀公司并未证明其所购买的软件代码与涉案软件代码同等,且鸿攀公司所称的交易渠道及成交价格与正常的软件容许交易不符,因此,原审法院认定鸿攀公司具有主不雅观差错,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答允担赔偿任务。
综上,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鸿攀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依法承担停滞侵权、赔偿丢失、赔罪道歉的法律任务。
编者不雅观点:
该案的审判结果已明确,被告在利用《打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主见自己不承担赔偿任务时,客不雅观上除了须要通过正规的渠道、支付合理的价格购买被诉侵权软件外,还须要证明其购买的源码与被诉侵权软件是同一个软件,换句话说,必须通过谈天记录或交付记录等证明所购买的源码用于了被诉侵权网站,且和原告固定证据时网站所用的源码同等。